2017年6月,金某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某市经济开发区党群服务中心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柯某。2018年3月16日,柯某雇请柯某忠在该党群服务中心进行保修期内的水泥地面施工,因实心砖柱倒塌致柯某忠当场死亡。某县级市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柯某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自身承担30%责任。死者家属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郑荣刚律师代理上诉至该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柯某、金某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03744元。
郑荣刚律师在二审代理意见中认为:实心砖柱施工时没有挖地基,没有混凝土浇灌是砖柱倒塌致人死亡的根本原因。死者已尽到自身防范义务,在事故中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100%责任。一审判决让一个无过错的受雇者承担30%的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一审是错案,请求改判。最终,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郑荣刚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柯某、金某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委托人肖某及家属对郑律师在本案中所表现出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敬业的工作态度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