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因胡某欠石某借款不还,石某同其3名朋友索债无果而将胡某拘禁6小时并打伤。某县公安局将石某等4人抓获,县公安局认为石某等4人属涉恶案件,以涉恶案件上报县检察院。郑荣刚律师接受石某亲属的委托,在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石某后,郑律师认为本案不属涉恶案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系因被害人不守诚信、违约不还款而导致的一起民转刑的案件,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犯罪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石某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大,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本案属一起普通的共同犯罪,在拘禁过程中并未太多的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拘禁的时间很短,被害人仅造成了轻微伤,未构成伤残。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是比较轻的。且石某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认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之规定,应当对石某减轻处罚.
最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郑荣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此案不属涉恶案件,并从轻处罚,当庭宣判石某有期徒刑7个月。石某在判决后一个月多月即刑满释放回家。在当前打黑除恶的法治环境下,如果按照公安局的意见,认定本案为涉恶案件的话,其量刑至少在一至二年.通过郑律师的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