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荣刚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马某、成某、许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纠纷一案
来源:郑荣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量:655

案情简介:

杨某、马某、成某、许某是1986年原某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一公司招用的合同制工人,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9年,该单位内部改制,四原告在改制后的公司工作至2002年。后因企业没有工程做,公司通知原告等工人在家待岗(保留劳动关系)。2014年12月,该公司实施减员,向合同制工人发放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却认为4原告已自动离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补缴养老保险费。

4原告向该港区人社局反映, 2016年6月28日,该港区人社局作出书面回复,认定:“4原与改制后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需补缴养老保险费”。郑荣刚律师代理4原告向法院起诉,代理意见中认为: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8]34号《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改制后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4原告仍存在劳动关,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劳动行政机关有义务根据《劳动法》第91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建筑工程公司向4原告支付补偿金。该市港区人社局的书面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不法的。此案经一审、二、发回重审,最判决某区人社局撤销了区人社局的书面认定,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4名原告最终到了经济补偿金,单位补缴了劳动保险,使4名劳动者“老有所养”,4名当事人及其家属对郑荣刚律师一再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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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荣刚
  • 执业律所:
    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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